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