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財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6、8至16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間;編號17為詐欺取財罪,亦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罪,犯罪時間在106年12月間;編號7、18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質與上開諸罪迥異,惟皆係戕害自己身體健康之犯罪,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實質侵害,犯罪時間分別在107年4月、7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竊盜、詐欺、施用毒品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多屬相同之竊盜、施用毒品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6經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10至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至1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6年12月17日107年2月5日偵查機 關年 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21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330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29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0日107年10月22日108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163號107年度簡字第5929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11月27日108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7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75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22號編號1至6經士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107年7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10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號108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22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22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98號編號1至6經士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789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6月9日至107年7月16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90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3號108年度湖簡字第81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9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53號108年度湖簡字第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27日108年7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79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98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3月28日107年4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81、20587、2530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81、20587、2530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81、20587、253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4號編號10至12經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2、43、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2、43、4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2、43、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5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5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58號編號13至15經新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詐欺取財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間某日106年12月8日107年7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92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6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8年度簡字第554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9月16日108年10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08年度簡字第554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1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0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