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倜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倜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梁倜倫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