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71號聲請人戊○○
丁○○甲○○乙○○上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高雄縣路○鄉○○村○○街○○巷○○號)於94年4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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