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成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被告林善英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王朝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64
9、20148、20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成、林善英、王朝龍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盈成、林善英、王朝龍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嫌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自民國(下同)99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自100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今將滿2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人犯嫌仍屬重大,且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判處被告林善英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陳盈成有期徒刑4年、被告王朝龍有期徒刑3年6月,故上述除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外,其餘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