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名世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名世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名世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3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