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8號上訴人 林春津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鄭梅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