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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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更正為「八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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