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吉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四○八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吉權興業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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