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徐瑩書┌───────────────────────────────────────────────────┐│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8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馮 文明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AB0000000│97年10月30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2│馮文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AB0000000│97年11月10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3│馮文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AB0000000│97年11月20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4│馮文明│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AB0000000│97年11月30日││││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