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乙○○
006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廖炳燻 之所有繼承人(含養子 廖世評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若養子廖世評已終止收養,並應提出載有終止收養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廖炳燻之遺產清冊。
三、應陳明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