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尉哲㈠因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56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852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㈡等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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