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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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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