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振接 (即 呂瑞蘭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張振接(即呂瑞蘭之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2月14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