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97號聲請人 單福臨
單福來 兼上一人代理人 單福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單福來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如係於境外作成,並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單福來與被繼承人 單福國 具親屬關係之戶籍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書面通知或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有關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一事,並將該書面通知文件或存證信函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檢送到院;如該第四順位繼承人均歿,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單福國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