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13號聲請人 周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堅新木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堅新木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取得稅捐機關之完稅收據,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其就任堅新木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101年9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