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丁○○己○○戊○○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