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282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20分先至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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