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87號抗告人即被告 何佳芳 相對人即原告 華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黃思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