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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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DAMTHAN(中文姓名:胡談探)選任辯護人林佐偉律師被告NGUYENTHANHDUONG(中文姓名: 阮成楊 )
NGUYENDINHTHANG(中文姓名: 阮庭勝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56、3129、3194、3262、3403、3502、4656、4657、4658、4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DAMTHAN(中文姓名:胡談探)、NGUYENTHANHDUONG(中文姓名:阮成楊)、NGUYENDINHTHANG(中文姓名:阮庭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HODAMTHAN(中文姓名:胡談探)、NGUYENTHANHDUONG(中文姓名:阮成楊)、NGUYENDINHTHANG(中文姓名:阮庭勝)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3人均僅坦承部分犯行,惟證人即同案被告 辜錦祥 、 辜錦章 、 楊斯安 、 蔡宗義 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卷內之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均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均係越南籍逃逸外勞,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3人所犯森林法罪嫌危害國土安全,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裁定自民國104年11月30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5年
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5年4月14日訊問被告3人後,被告3人均否認犯行,惟依上開證人等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及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等資料,足認被告3人均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均係越南籍逃逸外勞,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3人所涉本件森林法為警查扣之木頭數量非少,危害國土安全甚鉅,復審酌被告3人於臺並無固定住居所,縱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3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