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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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被 告 鄧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段200之
2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與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