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徐若羚
相 對 人  黃忠雄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埔簡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付之訴訟費用為土地複丈費
新台幣(下同)4,000元、裁判費1,110元,共計5,110元。
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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