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中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驊
訴訟代理人 陳德 和
趙吟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61,53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