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71號
原   告  蔡興讓
原   告  許淑範
訴訟代理人  蔡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20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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