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即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洲 因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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