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清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20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莊清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參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莊清翔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6日22時45分許為警查獲前一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某網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烏龜」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千多元之價格,購買大麻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四氫大麻酚1包而持有之。嗣於107年3月16日22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紅蘋果商旅206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㈠被告莊清翔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7張。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
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㈦各1份。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仍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均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4個,則係被告所有,用於包裹毒品,防止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之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惟已因鑑定用罄而滅失;附表編號
4至20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所有,然與本案犯行無關,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8年4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3包(合計驗前│扣案物編號11至13│││非他命│淨重1.7956公克│││││,驗餘淨重1.26│││││8公克)││├──┼────────┼───────┼────────┤│2│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16││││0.12公克)││├──┼────────┼───────┼────────┤│3│第二級毒品四氫大│1包(驗前淨重│扣案物編號15│││麻酚│0.2111公克,已│││││鑑驗用罄)││├──┼────────┼───────┼────────┤│4│淺黃色粉末│1包(已鑑驗用│扣案物編號1││││罄)││├──┼────────┼───────┼────────┤│5│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2││││1.3505公克)││├──┼────────┼───────┼────────┤│6│鵝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3││││0.1447公克)││├──┼────────┼───────┼────────┤│7│第三級毒品硝甲西│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4│││泮│1.3416公克)││├──┼────────┼───────┼────────┤│8│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5││││6.7566公克)││├──┼────────┼───────┼────────┤│9│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6至8││││5.0661公克)││├──┼────────┼───────┼────────┤│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扣案物編號10│├──┼────────┼───────┼────────┤│11│第三級毒品3,4-亞│1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14│││甲基雙氧苯基二甲│9.9085公克)││││胺丁酮│││├──┼────────┼───────┼────────┤│12│第三毒品硝甲西泮│1顆(已鑑驗用│扣案物編號18││││罄)││├──┼────────┼───────┼────────┤│13│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扣案物編號19││││3.8899公克)││├──┼────────┼───────┼────────┤│14│黑色分裝袋│1包│扣案物編號20│├──┼────────┼───────┼────────┤│15│玫瑰金色分裝袋│1包│扣案物編號21│├──┼────────┼───────┼────────┤│16│透明分裝袋│2包│扣案物編號23、24│├──┼────────┼───────┼────────┤│17│ 伯朗 奶茶包│21包│扣案物編號25│├──┼────────┼───────┼────────┤│18│雀巢咖啡包│10包│扣案物編號26│├──┼────────┼───────┼────────┤│19│封口機│1台│扣案物編號27│├──┼────────┼───────┼────────┤│20│SAMSUNG手機│1支│扣案物編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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