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相對人 陳王金會
陳瑞進 陳致廷 陳翠珍 陳翠香 陳翠蓮 陳翠惠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葉永坤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陳王金會、陳瑞進、陳致廷、陳翠珍、陳翠香、陳翠蓮、陳翠惠為上訴人 陳清煙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陳清煙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死亡,配偶陳王金會、長女陳翠香、三女陳翠蓮、四女陳翠珍、五女陳翠惠、長子陳致廷、次子陳瑞進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