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相對人 劉吉雄
劉載勲 劉耀文 劉錦雪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葉永坤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劉吉雄、劉載勲、劉耀文、劉錦雪為上訴人 劉王金川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劉王金川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死亡,配偶劉吉雄、長子劉載勲、次子劉耀文、長女劉錦雪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則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