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抗告(附抗告理由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