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簡字第18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