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代收款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茂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被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代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由甲○○變更為丙○,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茲原告未聲明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丙○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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