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全面通緝(逃亡者)」VCD光碟壹套(共捌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5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98年6月2日屆滿,扣案之盜版「全面通緝(逃亡者)」VCD光碟1套(共8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扣案之前揭盜版全面通緝(逃亡者)」VCD光碟1套(共8片),為其所有,且係供其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保管字第186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全卷,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