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80號聲請人甲○○(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月5日同意就任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8年3月1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3月17日以98年度司字第153號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尚在行政救濟中,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7月5日起展延至99年1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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