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號抗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理人 陳韻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文宏 間因10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