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雯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85,765元│NN0000000│109年4月16日│││司 李嘉勳 │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