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 楊子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克新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道歉啟事核屬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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