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美和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221,89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