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368號債權人彤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㈠貳拾萬捌仟陸佰元㈡貳仟玖佰肆拾元,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六㈡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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