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乙○○
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丙○○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42,443元【370×(3645.31+776.31+4071.47)=0000000,未滿1元部分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