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4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 邱奕翔 、 陳曉翔 TANSIEWSEONG、 劉政諺 、 葉力墾 間因99年度竹簡字第46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