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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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訴人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志雄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