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546號聲請人 曾慶瑜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金鑑為相對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相對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陳金鑑現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陳金鑑應即與聲請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蕭惠芳法官廖宏明法官姜素娥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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