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清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100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榮耀 告訴被告朱清順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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