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80號
原 告 時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添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徐添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後為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