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90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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