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秩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中秩字第69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4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9
月11日中分二刑社字第09400086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4年9月10日15時50分許。
㈡地點:台中市○○路○段60之12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一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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