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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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155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1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第80-U00000000、80-BU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 施宜伶 ,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監自裁字第80-U00000000、80-BU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證,足證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