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0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8年6月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裁字第裁80-BX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8年6月8日收受裁決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院卷第8頁),異議人遲至98年7月9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聲明異議,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8年7月10日高監自字第0980032404號函、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收文章在卷可稽(院卷第1、3頁),故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已逾法定20日期間,其異議自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