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葉甲○○
丙○○己○○乙○○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丁○○住高雄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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