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峙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理由等欄內關於「 劉峙維 」應更正為「陳峙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理由等欄內關於「劉峙維」,顯係「陳峙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陳峙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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